房屋未建成 赠与承诺可撤销
协议约定 拆迁款买套经济适用房 归继母所有 后来反悔———
基本案情
大志名下有一套房子,此房拆迁后,大志得到了一笔拆迁款。
围绕这笔拆迁款,大志与父亲、继母文英达成了协议,并在协议书中约定,用拆迁款购买某小区的两套经济适用房,一套两居室,一套一居室。两居室的房屋所有权人是大志,一居室的所有权人是大志的父亲,如果将来父亲先于文英去世,该房产归文英一人所有,由其支配。
大志说,协议签订后不久父亲就生病了,文英收拾衣物后离开家,一直未照顾父亲。父亲目前已去世,而他并没有购买两套经济适用房的资格,并且某小区的两套经济适用房到现在也未建成,赠与协议尚未实际履行。所以大志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赠与协议。
文英则称,大志所要求撤销的协议从内容上看是家庭成员对家庭私有财产的处分,整个协议没有赠与二字,从性质上看也不是赠与协议,不能撤销。
朝阳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大志的诉讼请求。
法官析案
梁志红法官:大志与继母签订的协议书,是大志对于自己房屋拆迁款的处分,具有赠与协议的性质。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协议中所约定的某小区的两套楼房到现在也未建成,更不存在财产权利的转移,所以大志有权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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